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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

    2013-04-27


    深国税发[2OO7]123号

    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OO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要求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的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对我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市民政局进行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O人(含1O人)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证书。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于认定当月末公布。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证书。新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名单于认定当月末公布。
        (三)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主要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外的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上述类型的单位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办理税收优惠。

        二、残疾人证书认证

        残疾人证书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核认证,通过认证的残疾人证书名单将于通过认证当月公布。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O人(含1O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的“单位”。
        (二)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按“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具体方式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 1OO%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残疾人税收优惠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安置残疾人单位年审

        (一)年审对象 
        所有上年度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和已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单位均为本年度的年审对象。
        (二)年审时间 
        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并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具体年审实施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 67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实施后,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沟通,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到各主办单位。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 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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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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