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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学前教育法》中涉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三大亮点

2024-12-17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这是一部专门的学前教育领域基础性法律,切实保障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史的里程碑。

  《中国残疾人》杂志特邀河南省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主任蔡蕾对该法涉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观点。

  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正式通过,并将在2025年的“六一儿童节”,这个特殊又有纪念意义的一天实施,足以见得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这是我国首部针对3岁到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法律,标志着学前教育步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该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学前教育法》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诸多条款中,明确提出为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合理便利,推进学前融合教育发展等多项内容,处处凸显以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学龄前儿童为中心,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儿童的关怀关注,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应时之需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学前教育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起步阶段,是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的关键期。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0~6岁各类残疾儿童 167.8万人,每年新增残疾儿童近20万人。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学前教育分年龄幼儿数(总计)》显示,2020~2021学年初全国在园残疾幼儿共计36832人 。由此可知,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

  学龄前残疾儿童入园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都对此做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正在实施的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中,国家确立了“到2025年,初步建立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的目标,并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同时鼓励以随班就读的方式让残疾儿童就近在普通幼儿园入园。

  《学前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新时代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法针对性破解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内容涉及政府职责、入园便利、纠纷处理、办园模式、师资力量等方面,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作用,必将有效推动新时期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

三大亮点

  《学前教育法》内容丰富,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涉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相关内容呈现以下三大亮点。

  一是,确立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益属性的社会战略地位。《学前教育法》强调,“国家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这一点至关重要,明确了国家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朝着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方向发展,这是根本战略和法律定位。此外,该法强化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的政府责任,即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推进融合教育。”这就为推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确保每一个残疾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即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推动该项工作。同时为解决经费问题,该法还提出,省级层面应适当提高残疾儿童补助等相关标准,这就为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是,《学前教育法》从入园、争议解决、办园模式等方面就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障工作做了规定,由此确保了其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关于入园,该法明确提出,“普惠性幼儿园应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也就明确了只要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残疾儿童,幼儿园都不得拒收,且应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便利,帮助其顺利入园;其次,当入园发生纠纷时,法律明确了解决纠纷的主体和方法,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这就意味着,一旦有纠纷时,残疾儿童家长不再求助无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共同解决问题,帮助残疾儿童顺利入园;第三,在办园模式方面,该法提出除了普惠性幼儿园应接收能力相符的残疾儿童外,“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这就为中重度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了补充和保障,使得每一个残疾儿童都有入园的机会。

  三是,强调要提升保教质量。学龄前残疾儿童各方面能力较弱,对教师的保教、康复、医疗等各方面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师资水平决定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的质量。《学前教育法》对于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激发他们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以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第四章第47条提出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这就让这部分教师有了从事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豪感,有助于推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质量的提高。此外,为确保残疾儿童在园保育教育工作质量,该法还提出“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幼儿园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弥补本园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不足,同时也缓解和减轻了幼儿园推进该项工作的实际困难,减少资源、经费等非必要浪费,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学龄前残疾儿童“上好园”。

  《学前教育法》为我国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增强了各地办好学前特殊教育的信心和决心。相信未来,在日益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下,每一个可爱的生命都将绽放出最绚烂的光彩。

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责任编辑 萧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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