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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有哪些?如何分类管理传染源?

2004-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35种。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4种(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构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麻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丙类9种(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还有一种是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甲类传染病是要强制管理的,已类传染病是要严格管理的,丙类传染病是要监测管理的。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则应按不同种类的传染病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控制等措施,管理好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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